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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层面来看,三河市此次招牌整改行动存在明显的法律依据缺失问题。《导则》作为县级规范性文件,并无权设定强制性义务。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子告指出,商户招牌在不违反《广告法》的前提下享有自主权,行政部门以“指导性文件”强制干预涉嫌越权。